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中心城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规则的通知
(清府[2008]96号)
清城区、清新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清远市中心城区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规则》,经2008年9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清远市中心城区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规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市中心城区市政重点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加快“绿色经济强市、岭南宜居名城、华南休闲之都”建设,制定本规则。
(二)今后每年度均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市中心城区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根据统一规划、统一筹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按程序实施。如上年度项目需要续建的,自动转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未列入以上计划的市政项目,按市与清城区职能划分范围各负其责。
(三)列入年度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基本条件:
1、项目所在地在清远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如在市规划协调区范围内又确需建设的重大市政工程项目,经市政府、清城区政府、清新县政府协商同意,可作为个案列入计划。
2、项目应是涉及城市重要建设、关系民生的市政基础和公共设施项目(详见附录),并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民生后政府的原则作出安排。
3、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500万元以上。
二、实施程序
按国家的基建程序,分五个步骤: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文件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阶段。前两个阶段工作主要由市规划局承担,后三个阶段工作主要由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承担。
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根据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需要,市规划局组织研究和制定市政建设的年度计划草案,编制项目建议书、立项计划报市政府研究。一般应在每年11月前底书面提出下一年度市政项目计划。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市中心城区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根据市规划局所报的项目计划草案、城市需要和建设资金情况统一考虑,初审计划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初步研究确定,最后提交市委审批(以上工作应在每年1月底前 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