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近期要安排一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的专题汇报,解决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问题,包括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等,同时要解决工作经费问题。二是要重视切实解决法制机构的队伍建设问题,特别是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强、工作条件和经费不足等问题。县级法制机构升格后,一般都应配备4-5人,并以法律专业人员为主,真正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为解决纠纷、处理矛盾、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作出贡献。三是要重视省的专项检查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分管领导亲自参与。通过自检和省检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抓好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
(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年度法制讨论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二)建立、完善、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各项制度。一是完善听取意见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公开征求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公共政策的意见,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二是推行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除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是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四是坚持集体决定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五是建立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六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一是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二是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报市政府备案;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逐步实行报本级政府备案。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定期予以修改或废止。四是完善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市政府组成部门每年也要向市政府报告本单位依法行政的情况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