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结果(包括中标产品、配置及价格等)由景德镇市财政局以文件的形式印发各市直单位。
第七章 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市财政局对市直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市财政局是负责政府采购管理的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事宜。
第三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
下列事项应当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一)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
(二)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公告、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四)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委托书、供应商确认表、招标文件、采购活动记录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办法、评委意见及结果、中标通知书、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市财政局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下列事项应当报市财政局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
(一)市直单位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办法的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招标文件及评标方案在出售标书前7个工作日和开标前3个工作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