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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必须从省财政厅采购办或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接到市直单位项目委托后的40日内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紧急采购,应当在15日内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招标投标信息公告,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市直单位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实施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在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独立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的原则,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评审专家必须在省财政厅采购办或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政府采购批复,主管部门组织采购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具体的招标操作方案。

  (二)实施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可由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目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并与代理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代理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三)确定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中标结果3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发布中标公告后3个工作日后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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