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示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5、审批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对景德镇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政策和措施如下:
1、景德镇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授牌。
2、对代表性传承人创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传习所等给予宣传、奖励、优先参加市里重大陶瓷文化艺术活动等支持。
3、代表性传承人及其学徒,可以根据技艺传承情况推荐进入市属相关企业单位。
4、对列入国家、省、市级的代表性传承人,政府按月份分别给予特殊技艺补贴。
其中:国家级800元,省级600元,市级400元。
第五条 景德镇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如下:
1、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技艺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2、制定技艺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相关单位备案。
3、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4、按要求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5、积极参与创建传统技艺保护传承基地、讲习所等。
6、定期向文化行政部门相关单位提交技艺传承报告。
7、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被认定后,如不履行以上义务或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将由管理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第六条 对景德镇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市文化(文物)局负责,具体办事单位为景德镇市陶瓷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市文化(文物)局对代表性传承人要建立档案,进行动态保护,组织或协助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各种保护、传承、宣传演示、交流等活动。
第七条 景德镇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景德镇市文化行政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