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府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景德镇市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景德镇是中外闻名的瓷都,千年窑火留下了精湛的制瓷技艺,造就了大批具有丰富传统制瓷技艺人员,“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也已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为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景德镇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统制瓷技艺传承人。
第三条 认定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1、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由单位和系统部门推荐,也可以个人申请。被推荐人员或个人申请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简历等;
(2)个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
(3)技艺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4)相关实物、资料;
(5)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2、初审工作由个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3、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专家委员会应制定具体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