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8年5月2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处分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贯彻《处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处分办法》的精神实质
《处分办法》具有问责范围广泛、处分严厉以及加大对各级政府领导的问责力度等突出特征。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规范政府行为,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切实提高认识,逐条逐项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处分办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严格依法依规用地管地,模范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强化措施,坚决贯彻落实《处分办法》
(一)切实加强学习和宣传。各级政府和监察、人事、国土资源等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处分办法》的各项内容,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要将《处分办法》的宣传学习作为县乡村三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举办讲座和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营造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各级政府要对照《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查找土地管理的薄弱环节并提出改进措施,切实履行职责。要避免为了短期利益、局部利益违法违规批地、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土地年度计划、变更基本农田位置、减免有关收费等行为。
(三)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处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采取联合办案的形式,共同做好查处工作。同时,对于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充分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四)加强监督指导。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处分办法》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以及在追究土地违法责任人过程中,出现避重就轻、敷衍塞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苗头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后果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