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三政〔2008〕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尾矿库安全管理,强化尾矿库安全管理责任,深化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止重大、特大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加强和规范尾矿库安全管理
(一)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尾矿库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尾矿库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尾矿库的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尾矿库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二)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尾矿库隐患治理所必需的资金,对尾矿库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整改,实施尾矿库的闭库工作。
(三)尾矿库生产运行或整治过程中,其隐患可能危及下游居民和其他设施时,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确保下游群众及设施的安全。
(四)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尾矿库安全履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负责实施无主尾矿库的闭库工作;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打击各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活动。
(五)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尾矿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尾矿库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
安监部门负责尾矿库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对尾矿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库区下游建设规划及监督检查,依法提请县(市、区)政府清理库区下游控制区非法建设的生产、生活设施。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已闭库的尾矿库资源的再利用管理,依法查处库区乱采滥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