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的复函
(湘建房函〔2008〕274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的函》(株政函〔2008〕143号)收悉。经商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并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明确规定:“对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全额交缴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不再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项目,投资者交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包含了“五通一平”(通供水、通排水、通道路、通电、通电信及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配套的费用。只要投资者全额交缴了土地出让价款,政府就不应再重复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应在土地出让价款中安排相应费用做好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各地应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湘办发〔2008〕18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