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中心城区
居民用户管道燃气服务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
(汕价函〔2008〕132号)
市燃气建设公司、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燃气工程发展公司:
《关于管道燃气服务项目收费的请求》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并参照省内其他城市收费标准及做法,经研究,现就中心城区管道燃气服务项目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燃气企业应居民用户要求提供燃气表移表等服务的,可按附表所列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收费标准可以下浮,但不得超过。工商等其他用户收费暂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二、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政府解困办颁发的《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的低保特困户,按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三、管道燃气服务以用户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以上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试行一年,期满后重新核定。期间若国家、省出台新规定,则按国家、省新规定执行。
五、燃气企业接本通知后请即到我局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此复。
附件:汕头中心城区居民用户管道燃气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汕头中心城区居民用户管道燃气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编号
| 项 目
| 单位
| 收费标准
(元)
| 服务内容
| 备 注
|
1
| 燃气表移表费
| 只
| 50
| 包括燃气表表封的启封、拆卸、重新安装。
| 需用管材0.3米内不收费,超过部分所需费用按实另计
|
2
| 启表费
| 次
| 20
| 管道通气置换、燃器具检查、试点火。
| 初次开通不收费,如需更换材料的,费用按实另计
|
3
| 补发或更换IC卡工本费
| 张
| 20
| 补发或更换IC卡的服务
| 第一次发卡不收费
|
4
| 办理过户手续费
| 次
| 5
| 提供登记表,修改系统用户资料
| 开户免收手续费
|
5
| 室内管道设计费
| 次
| 30
| 上门提供燃气管道勘查设计意见
| 由管道燃气公司承担安装的首次勘查设计不收费
|
6
| 室内维修服务费
| 次
| 30
| 上门提供售后相关维修服务
| 需用材料的按实另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