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中心城区居民用户管道燃气服务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中心城区
居民用户管道燃气服务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
(汕价函〔2008〕132号)


市燃气建设公司、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燃气工程发展公司:

  《关于管道燃气服务项目收费的请求》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并参照省内其他城市收费标准及做法,经研究,现就中心城区管道燃气服务项目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燃气企业应居民用户要求提供燃气表移表等服务的,可按附表所列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收费标准可以下浮,但不得超过。工商等其他用户收费暂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二、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政府解困办颁发的《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的低保特困户,按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三、管道燃气服务以用户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以上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试行一年,期满后重新核定。期间若国家、省出台新规定,则按国家、省新规定执行。

  五、燃气企业接本通知后请即到我局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此复。

  附件:汕头中心城区居民用户管道燃气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汕头中心城区居民用户管道燃气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编号

项 目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服务内容

备 注

1

燃气表移表费

50

包括燃气表表封的启封、拆卸、重新安装。

需用管材0.3米内不收费,超过部分所需费用按实另计

2

启表费

20

管道通气置换、燃器具检查、试点火。

初次开通不收费,如需更换材料的,费用按实另计

3

补发或更换IC卡工本费

20

补发或更换IC卡的服务

第一次发卡不收费

4

办理过户手续费

5

提供登记表,修改系统用户资料

开户免收手续费

5

室内管道设计费

30

上门提供燃气管道勘查设计意见

由管道燃气公司承担安装的首次勘查设计不收费

6

室内维修服务费

30

上门提供售后相关维修服务

需用材料的按实另计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