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承担单位应每月及时向局计财科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二)属局本级承担项目的,由业务科室会同局计财科根据批复的专项预算、业务工作进度需要提出用款计划;业务科室在用款时,须填写“申请经费审批表”,呈分管业务的局领导核准后,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一支笔”审批。
第十四条 局计财科在各项目承担单位、科室申报资金使用计划的基础上,加强与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局的协调沟通,确保各专项工作经费的及时拨付。
各项目承担单位、科室年终要总结所承担项目的完成情况,经主管局领导核准后,送局计财科备案;局计财科根据各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督促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向各有关单位通报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科室应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要求、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合理安排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按计划完成项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属《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招投标范围内的,应按规定进行招标后,才能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 按规定需纳入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内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在批准的使用范围内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专项资金原则上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局,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业务科室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一)按季度分别向分管财务、业务的局领导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资金财务报告,包括收入、支出、结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