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7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7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进一步推进我市陶瓷产业全面、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景德镇陶瓷是指主要利用产自景德镇及周边地域内的高岭土、瓷石、釉果和釉灰等为制瓷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上釉或不上釉的各类硅酸盐制品。
第三条 要加强陶瓷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知识产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倡导创新文化、弘扬创新精神的社会氛围。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冒用商标品牌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引导、鼓励陶瓷业主及时申请专利、地理标志产品标识;规范管理景德镇陶瓷商标;鼓励支持将陶瓷产品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完善景德镇陶瓷质量等级管理制度;陶瓷产品矿产资源的开采坚持保护和节约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德镇陶瓷制作传统技艺和名人作品。
第五条 加强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和司法保护;进一步完善景德镇陶瓷行业管理机制;建立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联合行政执法制度;规范和加强陶瓷行业税收征管;探索建立陶瓷知识产权违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第二章 保护机制
第六条 建立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是全市陶瓷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建立例会制度,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当年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年度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