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3)县区属煤矿、乡镇煤矿或私营煤矿发生死亡事故,要立即报告所在地政府、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4)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本部门主管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报告。
  (5)省煤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4.1.2报告内容与时间要求
  (1)报告内容。事故煤矿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别、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事故简要经过,对事故原因和性质、影响范围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救援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2)时间要求。报告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报告市州政府、省煤管局、甘肃煤监局及省有关部门、单位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向省政府报告,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煤矿必须在2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2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按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按煤矿事故级别分别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时,事故煤矿、相关省属煤炭企业和事故煤矿所在地政府先启动低级别预案,并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事故)的发生。
  4.3应急响应
  4.3.1应急响应分级
  煤矿事故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级响应。
  (1)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Ⅱ级(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Ⅲ级(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Ⅳ级(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3.2应急响应启动
  煤矿发生Ⅳ级事故,启动矿级或县级应急预案,有关省属煤炭企业和市州政府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救援工作。
  省属煤矿发生Ⅲ级事故,启动煤业集团公司应急预案,省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市州、县区属煤矿、乡镇煤矿或私营煤矿发生Ⅲ级事故,启动市州应急预案,以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为主,由县区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救援工作,市州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进行救援。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