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统计局:
为及时处理我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普查工作秩序,省统计局制定了《安徽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修改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安徽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依法开展,提高统计执法效率,强化法律意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三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使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以上违法事实确凿,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对个体经营户处以50元以下、对企事业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对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转至适用一般程序;已经适用一般程序立案调查的案件,不得反向转至适用简易程序。
第六条 使用简易程序处罚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