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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业局2008年濮阳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阳光工程,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市委、市政府向全市人民承诺办好的十二件实事之一。各级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实施阳光工程列入议事日程,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各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阳光办特别是县级阳光办要进一步充实力量,加强队伍建设,严格履行职责。为强化工作责任,市政府将同县(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年度考核。各县(区)也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

  (二)严格资金管理。要按照《濮阳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濮财办农〔2007〕91号)的要求,严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对培训单位收费的管理,培训单位的收费标准既不能超过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也不能高于当地同类培训平均收费标准。

  (三)加强督导检查。要切实加强对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督导检查。市阳光办每季度要对各县(区)阳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将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样、直接走访学员或学员家庭等方式进行,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市、县两级阳光办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监管系统,定期了解培训和就业情况。

  (四)严格奖惩措施。对于工作规范、监管得力、成效显著的地方,市阳光办要增加其下年培训任务和补助资金;对监管不力、出现问题的地方,要减少其培训任务和补助资金。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培训机构,除追回违规项目资金、取消其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资格、2年内不认定为培训基地外,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问题缓报、瞒报、不报或由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与培训机构联合套取阳光工程资金的阳光办,要按照国家农业部农科教发〔200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转变工作作风。各级阳光办和项目管理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农村、培训单位和用人单位,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查找和解决转移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阳光办要对管理干部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要主动组织培训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订单,在培训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要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和整理劳务市场需求信息,通过农业信息网络、职介机构、新闻媒体及时传递农村劳动力就业信息,尽量减少农民转移就业的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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