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保按时全面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水利、发改、财政、编制、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责任到人,及时研究解决水管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具体工作。
(二)落实责任。市级水管体制改革责任人:市长为领导责任人,分管副市长为主要责任人,水利(务)局局长为直接责任人。县级水管体制改革责任人:各县(区)县(区)长为领导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为主要责任人,水利(务)局局长为直接责任人。
(三)强化督导。从2008年10月中旬开始,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实行旬报制度,对改革进展缓慢的县(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未按期完成改革任务的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市相关部门要联合组成督导组,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进行跟踪督导检查。督导的主要内容为水管单位定性、定编落实情况,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的财政拨付情况,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等。
(四)严格执行政策。在水管体制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人〔2002〕59号)和《濮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的政策规定,制定详细、具体、可行的水管体制改革方案。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水管体制改革方案顺利实施。
(五)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开发经营旅游、水产养殖、建筑施工及渠系维修养护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及其管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各类水管单位均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要及时做好各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符合本次改革提前退休条件的,要积极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以减轻分流人员压力。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要结合实际,多策并举,务必把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做细、做实、做好,确保人心安定、社会大局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