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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年度复核制度。对通过逐级审核和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年度复核制,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不合格的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加强组织实施。市、县应根据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十一五”期间,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1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县政府组织,可由政府确定的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直接组织建设,也可根据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三)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 60平方米左右。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住房状况和家庭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四)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 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 5年,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出售收入按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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