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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一是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和市建委、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劳动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要求, 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政策和措施符合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战略部署。推进相关城市规划与实施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优化和资源共享优化; 二是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争取用2年左右时间,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车道(路)网络,建成一批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和港湾式车站;三是推进快速公共汽车系统和智能交通系统建设,落实《关于促进大城市轨道交通健康发展的意见》,抓好示范工程。

  4、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一是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认真实施绿色建筑评估认证制度;二是推动节水和环保产品认证,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到2010年,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普及节水器具,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95%。

  5、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一是组织开展供排水水质监测站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指导并督促排水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开展人员培训;二是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标准制定和实施、新技术(产品)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1、健全法律法规。积极做好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等法律的宣贯;依据《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制订相关法规的实施细则。

  2、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一是研究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二是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编制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应用等标准图集;三是制定适应武汉市的绿色环保建筑发展技术导则。

  3、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建立并完善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COD)削减量绩效评估制度。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进出水量和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要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监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定期监测,并监督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行情况。可采用委派监督员的方式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过程实行监管。加快建立以污水处理水质水量为核算的经费核拨体系。财政、物价和建设部门要对污水处理运营成本进行监督审核,建立污水处理月报年报制度,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数据库。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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