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职业中介机构及
从业人员资格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9〕3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职业中介机构:
根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正)》及《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定于2009年1月至4月,开展2008年度职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证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二、年检对象
2008年10月30日前经本局核准并领取《职业中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和持《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的职业中介从业人员。
从2009年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公益性职业中介机构不再办理年检手续,机构负责人及办公地址发生变更,需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办理备案登记。
三、年检内容
(一)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四)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违规经营情况。
四、年检提交材料
1、广州市《职业中介许可证》年检申请表(见附件1);
2、2008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含相关数据)、人员变动情况、遵章守法情况);
3、广州市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 (见附件2);
4、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上岗证》复印件;
5、核准经营办公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