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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嫩江流域(齐齐哈尔)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十)排污费缴纳情况。发现拒缴、少缴排污费的,由当地环保局责令其限1个月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环保部门进行稽查征收。对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缓交排污费的,由有批准权的环保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相关环保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可以直接稽查征收减免和缓交的排污费。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5月25日至6月5日)。各地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参与整治工作的部门,明确要求,制定方案、动员部署。
  (二)集中整治(6月6日至7月5日)。各地政府组织对辖区内重点涉水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环境问题按一般、重点和突出进行分类,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
  (三)总结验收(7月6日至8月5日)。各地政府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上报市环保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本次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县(市)区政府未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或处罚不到位的,由市环保局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赵万山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 李秀章  市政府副秘书长、发改委主任
      赵锡明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 洁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立刚  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俭峰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 建  市安监局副局长
      肖晋东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洪星  市经委副主任
      金维强  市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嫩江水系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军功、邵会详,电话:6112577,电子信箱:qhbnjsxb@sina.com。
  (二)加强协调配合。环保局要切实履行环境统一监管职责,各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严格履行各自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监察机关要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保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等“地方保护的土政策”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交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整治合力,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治工作。
  (三)加大惩治力度。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依法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力度。在整治过程中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的,要重新核定其排污费,符合法定加倍征收情节的,要加倍征收排污费。对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工业园区,要限期整改,暂缓审核入园项目环评。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和《商务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商综发[2007]392号)要求,及时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查处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向银行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通报,由金融部门停止对其信贷支持,商务部门停止受理其出口业务申请,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企业环境违法的代价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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