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擅自开工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一律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发现不符合产业政策、选址不符合环保要求或因其它原因环境影响评价不能通过环境保护审批许可的,要责令关闭、转产或搬迁。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对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就擅自开工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其停止生产,按上限予以罚款。对试生产超过6个月,污水达标排放的,要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污水超标准排放的,要责令其停止试生产,限期达标排放并申请验收,按上限予以罚款。
(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对擅自拆除、闲置、间歇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要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并按上限予以罚款。
(四)限期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仍继续生产且超标排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按上限予以罚款。
(五)落后产能淘汰情况。未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要立即责令其淘汰,停止使用。自淘汰之日起,逾期两年以上仍未淘汰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上限予以罚款。
(六)督办案件整改完成情况。2005年以来国家、省、市、县挂牌督办的企业,未按督办要求整改、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分清责任,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清理取缔情况。今年上半年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八)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达到规范要求;污染物排放要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查清原因,责令整改,限期达标排放,并予以行政处罚。
(九)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在去年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一是按照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对各地发布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清理。对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保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等“土政策”坚决予以纠正。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的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就擅自投产的,责令停产并处罚款。四是对未申请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园区内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未建设就投产的,责令停产。七是对园区内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限期治理,限产限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