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凡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事前均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签署意见。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事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