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出租车计价结构和水平的通知
(长价房〔2008〕367号)
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根据长沙市委、市政府关于出租汽车"要抓紧理顺价格结构"的指示精神和长沙市出租汽车市场的供需状况,经2008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定,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计价结构和水平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运价格
1、起步价:起步距离由1公里调整为2公里。白天起步基价由3元调整至6元,即起步2公里内6元。夜间(21时-次日5时)2公里内7元。
原0.5元/人车次的燃油附加费并入起步价中。在93#燃油价格水平处于4.80元/升-5.49元/升时,不再另行收取燃油附加费。如今后燃油价格或政策变动导致燃油附加费变化,将根据相关政策对计费进行相应调整。
2、车公里价:白天2公里以上续程单价每公里为1.8元,按化零为整的等价计费方式跳表,即每计满1元跳表一次。
晚上(21时-次日5时)在白天车公里价标准基础上上浮20%,2公里以上续程单价每公里为2.16元,按化零为整的等价计费方式跳表,即每计满1元跳表一次。
二、低速计时收费:在时速12公里/小时(含12公里/小时)以下,累计每满3分钟计费1元。停车等候计费纳入低速计时收费,即乘客要求途中停车等候,累计每满3分钟计费1元。
三、出租车过往城区桥梁不向乘客收取过桥费。
四、空驶费:以乘客乘车地点为起点,凡单程载客10公里以上,从10公里开始,车公里价按公里运价的50%加收空驶费,按化零为整的等价计费方式跳表,即每计满1元跳表一次。乘客回程仍乘坐同一辆车返回时,不得收取空驶费。
五、包车计费:包车计费以不超过相应车公里价标准为限,具体租价由供需协商确定。
六、明码标价
1、客运出租汽车要按规定统一使用由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的不干胶明码标价签。
2、对于计价器计费结构已作调整的出租汽车按照本次出台的计费方式执行;计价器计费结构未作调整的出租汽车暂按原有计费方式执行。计价器计费结构调整工作于2009年1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