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接受市政府及市建委交办的其它专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 市建设科技委由本地区建设领域的有关科技、管理专家和学者组成。市建设科技委委员应是热心城市建设事业、热心建设科技活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并有一定知名度和代表性的专家和学者。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有关单位提名,本人同意,市建委(或市建设科技委)批准,可聘任为市建设科技委委员。
第十一条 市建设科技委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建委主任兼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二条 市建设科技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市建设科技委日常工作,统一协调市建设科技委各专业委员会工作。该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
第十三条 市建设科技委按建设行业专业类别下设专业委员会,作为市建设科技委的内设专业机构。各专业委员会一般由25-4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四条 市建设科技委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4年,可连聘连任。委员年满70岁以上、顾问年满75岁以上或因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工作变动等原因,原则上换届时不再聘任。在聘任期间内,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市建设科技委委员可以适时调整。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市建设科技委委员应积极参加市建设科技委组织的科研、咨询和评审等活动,并可按规定获得课题费、咨询费等收入。
第十六条 市建设科技委委员可在咨询过程中发表个人意见,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市建设科技委委员可获得有关刊物、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市建设科技委委员应向市建设科技委提供相关专业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