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预防等发生的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五)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七条 政府鼓励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个人统筹标准资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用医疗救助资金参照农村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标准,补助城市分类施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日常救助、临时救助,救助资金原则上60%用于住院救助。
第八条 住院救助实行即时救助方式。
(一)住院救助对象: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l?6级残疾军人)。
(二)住院救助标准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
对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剔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自理部分,按比例进行救助,具体标准如下:
1.第一次住院,个人自理费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40%比例救助,超出2000元以上部分按30%比例救助。
2.一年内住院两次以上的,个人自理费用累加计算,从第二次住院开始,个人自理费用按20%比例救助。
3.年住院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城市分类施保对象和农村重点保障对象年住院救助封顶线为4000元。
4.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救助对象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给予二次救助,年救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