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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四平市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预防等发生的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五)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七条 政府鼓励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个人统筹标准资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用医疗救助资金参照农村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标准,补助城市分类施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日常救助、临时救助,救助资金原则上60%用于住院救助。

  第八条 住院救助实行即时救助方式。

  (一)住院救助对象: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l?6级残疾军人)。

  (二)住院救助标准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

  对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剔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自理部分,按比例进行救助,具体标准如下:

  1.第一次住院,个人自理费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40%比例救助,超出2000元以上部分按30%比例救助。

  2.一年内住院两次以上的,个人自理费用累加计算,从第二次住院开始,个人自理费用按20%比例救助。

  3.年住院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城市分类施保对象和农村重点保障对象年住院救助封顶线为4000元。

  4.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救助对象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给予二次救助,年救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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