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四平市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8〕33号)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四平市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四平市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利,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铁东区、铁西区、辽河农垦管理区范围内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慈善救助为补充,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施保、施救,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
铁东区、铁西区、辽河农垦管理区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实施本区域内的医疗救助工作。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第五条 救助对象为持有辖区内常住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l?6级残疾军人)。
(四)区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病或重残及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以上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