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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职责:

  (一)主要领导,负责组织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目标,制订和完善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各项制度和保证措施;督促、检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或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

  (二)分管领导,负责所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和完成情况进行布置和督促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所监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审定部门安全监督检查巡查计划,督促、检查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人按计划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意见。

  (四)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人,负责本责任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本责任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巡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巡查;对安全监督检查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和作出处置,并报告部门负责人,提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制度、安全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目标管理,定期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组织参加资格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建立安全监督人员工作目标考核机制,组织对其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考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要建立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发生安全事故、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按照《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和"三类人员"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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