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时,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人应根据历次安全监督检查巡查情况,对该项目做出安全综合评价,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报告》。安全监督机构签署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意见。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应检查督促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认真贯彻执行《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实施手册》,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和施工现场安全综合评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将作为评选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企业、达标工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档案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建立真实、完整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档案》,档案封页应标明工程名称、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安全监督机构名称、监督检查责任人姓名、归档日期等,档案材料统一用标准A4号纸,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存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安全监督检查小组交安全监督机构统一保管。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检查档案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登记表
(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通知书
(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申报表
(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意见书
(五)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及管理人员登记表
(六)建设工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七)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八)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表(程序部分)
(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表(实体部分)
(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十一)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回复
(十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
(十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复工通知
(十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综合评价表
(十五)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报告
(十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
第五章 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权限范围,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能,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责任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