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安全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检查完完毕,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申报表》上签署备案审查意见,并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意见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查,同时做出书面说明。
(六)建设单位凭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意见书》,办理安全监督检查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检查巡查按《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表》(分程序部分和实体部分)内容进行,程序检查和实体防护检查应相互对照实施检查。同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参建单位报告的分包单位和各类人员变化情况,对程序部分和法定证照进行补充检查和核实;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体防护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及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责令立即改正;
(二)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证照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法定制度未建立或法定制度未有效执行的情况,应立即下达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情况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下达责令局部停止施工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三)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实体防护明显不符合标准要求或未按专项方案执行的情况,立即下达《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情况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下达责令局部停止施工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四)对被下达《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施工现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隐患整改,经建设、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填报《建设工程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回复》报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回复》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
(五)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进行整改和回复或经复查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应按规定程序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它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人应在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做好书面记录,载明每次监督检查巡查的项目、时间、参加检查的人员、受检项目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情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