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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

  第九条 下列情况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或调查处理:

  (一)发生安全事故后;

  (二)安全监督检查中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到期,接到施工企业整改报告,应进行复查的;

  (三)出现重大隐患或疑难问题,接到参建单位报告后需要到现场进行处置的;

  (四)临时安排或群众投诉、上级要求应对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的。

  第十条 安全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和资质证照;

  (二)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三)随机抽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

  (四)反馈、讲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 安全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一条 开工前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在颁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安全施工措施审查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登记表》、《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申报表》,到所辖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

  (二)建设单位报送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查合格;

  安全施工措施中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程序编制。按建设部规定需要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专家组应由市建委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的专家组成,且不少于5人;

  (三)建设单位提供的审查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所有证件和凭证使用A4纸复印,按照审查内容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证件和凭证在提交资料时应查验原件;

  (四)安全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后,对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与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措施的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安全开工条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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