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负责区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委托各区安全(建管)监督机构对区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参建各方单位和人员法定证照的持有情况;
(二)法定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情况;
(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核、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四)参建各方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
(五)实体防护情况;
(六)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实行巡查制度。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分布区域组成监督检查巡查小组(每组不少于2人),明确每个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巡查责任人。
第七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综合考虑所监督工程项目的数量、种类、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管理能力、工程施工难度等因素,遵循重点监控和差异化管理原则,结合自身监督力量,科学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合理安排安全监督检查巡查小组,并按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巡查活动。
各安全监督检查巡查小组应根据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小组所监管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巡查计划和确定安全监督检查巡查频度,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周安全监督检查巡查计划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在工程施工情况、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安全监督检查巡查计划。
第八条 安全监督检查巡查小组在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和确定安全监督检查频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开工前安全施工措施审查不少于1次;
2、基础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有2层以上(含2层)地下室施工的不少于2次;
3、结构层次在10层以下的(含10层)不少于1次;结构层次在10层以上的每10层不少于1次;
4、装饰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