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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开展在建工程项目价款支付履约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总承包施工合同、总承包单位分包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总承包施工合同范围以外的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情况;
  2、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结算情况;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的支付结算情况;
  4、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分包工程款支付结算情况;
  5、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二)检查方法
  1、检查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看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对照备案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的价款支付约定条款,检查经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机构)签发的,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完工工作量书面文件及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结算凭证(含银行拨付凭证),看是否按合同约定将工程合同价款支付结算到位;
  3、对照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的价款支付约定条款,检查专业分包和劳务作业工程完成情况和已完成的工作量的确认文件,以及分包工程款的支付结算凭证(含银行拨付凭证),看分包工程款是否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结算到位;
  4、对照备案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的数额和支付约定条款,检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的支付结算凭证(含银行拨付凭证),看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到位;
  5、了解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检查经农民工签字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凭证,看农民工工资是否按规定发放到位。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对合同价款支付履约不到位的,发、承包双方必须签订价款支付协议,并提交管理部门备查;
  (二)对农民工工资尚未发放到位的,总承包单位、劳务企业必须在“两会两节”期间筹措资金发放到位,并出具书面支付承诺交管理部门备查。
  (三)对检查过程中,检查资料和证明材料准备不全的,现场核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需要限期整改的单位,要在整改期限内到核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的部门接受处理。
  (四)对不积极配合执法检查、隐情不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要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十九条和《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07]24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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