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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不良行为公布期满即自动撤销。在公布期间能主动整改、挽回影响的审查机构可向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部门或机构申请缩短公布期限,经审查合格并报原批准公布部门批准后方可缩短公布期限。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审查机构的不良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外,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间还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受公布的审查机构不得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其它工程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二)连续三年有不良行为被公布的审查机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资质升级、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
  (三)审查人员对公布的不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各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管理,在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检查结果、整改结果、行政处罚结果及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情况及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监管权限,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严肃查处勘察设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秉公执法,公平公正,并自觉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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