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3、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4、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未按规定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6、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7、违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
8、施工图审查质量的计分小于该项分值的60%。
第十九条 根据检查结果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审查机构予以公布,并对需要整改的问题责令其改正。
对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勘察设计管理机构要列入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对其进行不定期、不告知抽查。
(二)凡在检查中发现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施工图经审查完成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
2、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3、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4、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未按规定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6、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7、违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对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还应按《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武建〔2007〕248号)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
第二十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和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及公布;对经依法核实有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不良行为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和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据《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武建〔2007〕248号)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公布期限:
(一)对有不良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公布期限为6~12个月;
(二)对情节严重、受到撤销资质认定书等处罚的不良行为,公布期限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