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建〔2008〕215号)
委属相关单位、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办,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武汉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武汉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提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及施工图审查人员责任意识,切实把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关,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是指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认定书”,并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本市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单位。
施工图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是指符合建设部第134号令要求,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的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统称勘察设计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审查机构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市建委的指导和监督。
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不代替审查机构的质量管理职责。
第二章 监督检查方式及组织管理
第五条 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采用重点抽查、集中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坚持定性与定量并举、以量化为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