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
(武建〔2008〕214号)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管理部门:
根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市建委在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并取得成效基础上,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提高勘察成果质量,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制度。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加盖单位资质印章外,还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其执业印章应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和审定人之一,执业范围应与所在单位资质一致。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注册执业人员同意加盖其执业印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得为非聘用单位提供执业印章。
二、实行岩土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制度。
1、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观察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2、各勘察单位应建立现场作业人员档案,包括各种培训、考试记录等。
三、各勘察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对外业现场作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确保外业钻探工作和勘察成果质量。野外勘探记录应及时整理、核对,不得离开现场事后追记或者补记。外业钻探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规范或规程执行。
四、实行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工程勘察单位重点监控制度。
对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受到通报批评的工程勘察单位,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应加大对重点监控企业的质量行为和市场行为的重点管理和重点检查力度。
五、推行重大、复杂项目岩土工程勘察监理制。
对于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勘察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技术要求复杂的建设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可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勘察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