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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武建〔2008〕212号)


各区建管站,相关行业协会、建筑业企业:

  现将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建 [2008]24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落实。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按照省厅要求,本次监督检查范围是2008年10月21日前,已经取得建筑施工总承包(不含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三个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检查数量为各序列建筑业企业总数的15%,除其中40%的企业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确定并进行抽查以外,其余的企业由市建委信息中心随机抽取(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时间安排:本次监督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11月10日至12月10日为企业自查阶段。由各建筑业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人员情况、经营业绩情况,以及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自查,并逐项填写《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附自查报告和有关附件资料,于12月10日前报送企业所在地区建筑管理站企业管理科。

  (二)2008年12月11日至2009年1月10日为区建管部门初查阶段。由各区建管站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时应对附件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加盖原件审验章后留存备查,并在《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结论栏中签署“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意见。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三级(含)以上的资质企业还应签署“建议保留资质并整改”、“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建议取消资质”等意见。

  初审完成后,各区建管站根据审查情况填报《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意见汇总表》,连同三级(含)以上资质企业的《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复印完整,加盖原件审验章)及各单位开展资质监督检查的情况报告(以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一并报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市建委建管办在市建委信息中心抽取企业的基础上抽查20%(抽查企业名单另行确定)。其中,由省建管局确定抽查的企业和在各区建筑管理站完成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由市建委建管办抽查20%的企业,需报送附件资料,并按相关要求整理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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