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综合单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内容编制,并应随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六、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有关风险的内容及范围、幅度等,应在合同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
七、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根据《计价规范》、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设计文件、《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等进行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如实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
八、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投标报价应根据《计价规范》、本市现行的计价办法、设计文件,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或参照本市现行的计价定额及《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等进行编制。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九、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十、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的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等事项,应在合同文件中进行明确约定。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调整的工程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十一、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