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可否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七)属《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用地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用地预审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的,经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等事项书面征询同级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意见。需征询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事项和需现场踏勘的,征询和踏勘时间不计入以上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地质条件、地形地貌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确需突破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需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经评审论证确属合理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要求的,方可通过用地预审。
第十三条 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前期管理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并予以落实。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用地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建设项目实施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办理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及供地手续时,出具落实用地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确定和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发文之日起计算。已经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用地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