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和图件。
第八条 负责用地预审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预审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供地政策、用地规模和投资强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确需占用农用地、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资金安排落实方案、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可否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其中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应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规划专业机构编制,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和第八条规定的用地预审初审转报材料,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转报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
负责用地预审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逐级转报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批准的国家、省有关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合理,包括是否确需占用农用地、可否调整占用非农用地等;
(四)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投资强度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资金安排落实方案是否可行,所需资金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计列入投资概预算中并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