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各类园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审批(核准、备案)或授权园区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同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用地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五条 用地预审由建设用地单位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用地预审阶段提出预审申请。需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分别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申请核准前或取得备案批准文件后。
第六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并逐级转报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由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逐级转报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预审申请。
第七条 申请用地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使用由国土资源部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拟选址情况(含土地利用现状和比选方案论证意见)、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拟占用耕地的还需提交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三)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告知书和拟报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