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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
(第4号)


  《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1月6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第17次厅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调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和省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及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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