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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应当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经验收入库的补充耕地面积不得低于计划确定的指标。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用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检查和考核。考核年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国有土地有偿供应计划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计划属于指导性计划指标,各州、市应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完成计划任务。

  第十三条 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计划指标作为机动计划指标用于本级重点建设项目和不可预见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占用新增建设用地。

  县(市)人民政府在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因不可预见的重点建设项目和特殊情况确需追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可以在预留的机动计划指标内安排追加,也可以在本州、市范围内调剂使用,追加或调剂情况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各州、市在本地区计划指标内确实无法安排追加或调剂的,可以按程序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申请追加。省国土资源厅在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中期检查评估后,认为确有必要调剂或在机动指标中追加计划指标的,可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有关地区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进行调剂或追加。确需向国家申请追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经省政府同意后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追加申请。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可以持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用地预审文件、落实用地预审意见和建设项目相关的书面材料,向用地预审文件指定的本级或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建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国务院和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准、核准,并由国务院审批用地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所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计划指标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由国土资源部安排。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后,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数量和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年度计画室用的具体指导目录,统筹考虑计划供需情况,对建设项目已落实用地预审意见要求、基本建设手续齐备、可以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建设用地单位核发《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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