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上年九月二十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在各地和省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九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本省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本省编制的土地有偿使用计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计划,省国土资源厅编制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解下达方案和年度计划使用的具体指导目录,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州、市人民政府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可实行年初预下达执行,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资源部下达正式计划后再调整正式下达的方式分解下达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纳入全省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下达城镇村(包括独立工矿区)和由州、市级及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省政府、省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以适当方式告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由省直接核销。
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准、核准,并由国务院审批用地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由国土资源部直接核销。
第十一条 各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省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年度计划使用的具体指导目录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也可以由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使用,具体分解下达或安排情况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昆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计划时,应当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单独列出,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指标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国家、省安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得混用。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责任。擅自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地的,超额部分从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