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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优先保证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和民生工程用地项目;

  (四)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四)国有土地有偿供应计划指标;

  (五)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省国土资源厅可根据计划年度的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及其他控制指标,发布有关计划使用的具体指导目录。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的管理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国土资源部下达本省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本省本年度土地供应、盘活存量土地要求等情况,按照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和省供地政策、土地利用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本年度发布的计划使用的具体指导目录等,确定并分解下达各州、市执行。其中,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应按照各州、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等耕地减少情况、土地后备资源情况,确定并分解;耕地保有量计划应依据省政府向各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并分解;国有土地有偿供应计划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计划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土地供应政策编制。

  第六条 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省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九月十日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根据本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于上年九月十日前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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