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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
(第3号)


   《云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1月6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第17次厅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云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7号令)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土地调控要求,由国家统一下达或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的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耕地保有量以及相关土地利用计划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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