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的通知
(汴政办[2008]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8〕92号)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省《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1.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工作,把信息报告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加快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理顺突发事件信息直报渠道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认真落实突发事件信息直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承担信息报告领导责任,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主任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将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落到实处,坚决杜绝突发事件信息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现象的发生。
2.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9号)文件精神,在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中,严格执行文件中对信息报告内容、方式、责任主体、时限和信息报告渠道等相关规定要求,严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质量关。
3.按照省《通知》要求,各县、区政府要在2009年3月底以前,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并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报告渠道。2009年4月底前将工作完成情况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
4.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市政府年度培训计划要求,每年组织对信息报告员轮训一遍,达到尽快普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信息报告质量的目的,使全市的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5.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全市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情况进行通报,重大情况及时通报。对信息报告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扬或嘉奖。对于信息直报不及时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将严肃追究责任。对年度内信息报告第一次不符合规定的责任单位要在全市通报批评;连续两次以上不符合规定的责任单位年终考核不能评为先进,责任人不能评为优秀,情况严重的年终考核为不称职。对因信息报告不及时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