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30日前,尾矿库治理建设单位委托在省安监局备案的中介机构编制尾矿库隐患治理安全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以及跨省辖市尾矿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和批复。其他尾矿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和批复。
闭库的尾矿库需要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进行隐患治理的尾矿库需要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应含有安全专篇、工程投资概算、落实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
3.立项
2009年2月15日前,尾矿库治理单位填写立项报告(附安全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的尾矿库治理配套资金承诺书),报送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立项报告进行审查。
4.项目验收
治理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机构编制《验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填报《尾矿库隐患治理验收报告书》。
治理项目竣工并试运行三个月后,由市安监局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对辖区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逐一组织预验收,填报《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验收汇总表》,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全省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进行总体验收。
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办理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尾矿库专项治理时间安排
全市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自2008年12月全面启动,近期省级资金支持的8个治理项目,以及危及下游居民生产、生活设施安全的尾矿库治理工作必须在2009年4月30日前(汛期前)完成,其余有隐患的尾矿库治理工作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
五、相关要求
(一)尾矿库治理企业和政府指定的无主库治理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是实施尾矿库治理工作的主体,负责项目申报、设计、招标、监理、施工等工作。
(二)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尾矿库治理工作负有监管责任。负责项目组织的申报、立项、审查、批复、合同签订、工程验收等工作。
(三)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包库县(市)区、乡级责任领导、安全监管人员、安全技术人员等组成的尾矿库治理责任领导小组。
(四)承担尾矿库治理项目的安全评价、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