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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意见

  (二)各县(市)区政府对下游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要组织协调建立尾矿库安全预警系统,制订并实施有效的防范和避险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要严厉打击危及尾矿库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下游居民或重要设施安全。
  (三)尾矿库业主单位对治理后继续运行的尾矿库要安装尾矿库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行。
  (四)各县(市)区政府、市安监局、尾矿库业主单位,都要建立各自的巡查监管机制,切实负起各自的监管职责,确保每一座尾矿库都在有效监管之下,确保所有隐患都能得到及时整改。
  二、实行尾矿库专项治理责任制
  (一)成立焦作市尾矿库治理领导小组
  焦作市尾矿库治理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各位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环保局、建委、水利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等组成。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各位副组长要按照工作分工和责任分工,做好指导、协调和督导工作,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尾矿库治理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尾矿库治理、安全监管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抓好各自工作的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尾矿库治理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尾矿库治理工作机制。
  分包责任人见附表。
  (二)逐级签订尾矿库治理目标责任书
  市政府要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尾矿库治理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要与各乡(镇)政府、尾矿库业主单位分别签订治理目标责任书。对于近期确定的治理项目和今后需要新上的治理项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业主单位,都必须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近期省里确定我市的8个尾矿库治理项目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必须立即到位),确保尾矿库治理工程质量并按期竣工。此项工作要于2009年1月30日前完成。
  (三)全面履行尾矿库治理职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尾矿库安全的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及时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治理工作,主持研究和解决尾矿库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尾矿库下游居民和重要设施的搬迁工作,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停产治理的尾矿库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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