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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意见

  2、生产运行尾矿库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验收手续的,或者排水、排渗、泄洪系统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违规在尾矿库内采砂、二次回选、回水利用等的;
  3、超期服役库、停产停用库中的危库、险库、病库以及需要闭库的尾矿库。
  (十)各级政府要组织做好整治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库、生产运行尾矿库存在的问题,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对危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产、组织抢险;对险库、病库,责令限期消除险情。对长期停产停用的无主尾矿库,县(市、区)政府应当指定单位依法实施闭库。
  库区下游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县(市、区)政府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同时要对居民和重要设施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
  对存在重大隐患但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停产整治的尾矿库,县(市、区)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吊销有关证照。
  三、完善措施,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十一)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按照采矿量或者尾矿量每吨8元的标准按月提取安全费用,用于尾矿库的隐患治理。
  (十二)建立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县(市、区)政府指定的尾矿库主管部门,要对尾矿库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汛期每半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特殊情况随时进行安全检查。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及跨地市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尾矿库要接受当地县(市、区)政府的监督检查。
  (十三)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障安全运营;下游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要建立企业、所在地县、乡统一应急联动机制,并与周边村庄联合开展应急实战演练。下游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的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尾矿库服役期满前1年进行闭库设计,并依据批准的闭库设计进行闭库施工,闭库施工完成后申请闭库验收。
  (十六)对生产经营单位破产停产,无力实施闭库的,由当地政府对其资产依法进行处置;用于闭库的处置资金不足的,由当地政府财政承担。
  (十七)尾矿库下游居民、重要设施必须搬迁的,先有库后有居民、重要设施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先有居民、重要设施后有库的,由企业负责。当地政府应当协调解决搬迁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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